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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修订《消毒管理办法》 | ||
时间:2002/5/15,点击:0 | ||
本报讯(记者王晶珠)为了避免重复审批,减轻企业负担,卫生部昨日发布修订的《消毒管理办法》,将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和卫生 用品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但消毒剂、消毒器械、生物指示剂和化学指示物须由卫生部实施统一审批。 修订后的《消毒管理办法》强化了对消毒产品生产过程的卫生监督,明确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并规定对进口的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生产企业实行现场审核制度,达到要求方允许其产品进口销售。这既符合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中的 产品合格评定原则,又与国内产品管理相一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毒服务机构迅速发展,服务范围不断扩大,从预防、控制传染病实际出发,《消毒管理办法》增加了对消毒 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条款,还专门提出了对流动人员用工单位、致病微生物实验室、经营出租旧衣物及洗涤衣物单位、殡仪馆等易传播疾 病场所的消毒管理要求。《办法》还加大了监督力度,规定卫生部有权对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剂、消毒器械、生物指示剂和化学指示 物进行重新审查,并对处罚条款进行了细化。 转自健康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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