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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体检部门须有50多项医疗器械 | ||
时间:2004/8/30,点击:0 | ||
2004年8月27日,北京市卫生局出台两部法规,对鱼龙混杂的体检市场作出规范,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必须设立独立于患者就诊区的体检及候检场所,而且体检用房使用总面积不得低于400平方米,以避免交叉感染。 法规还对医疗机构设立体检部门的基本条件做出了详细规定,例如要设置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妇科、口腔科和体检咨询等专业科室;每个体检专业至少有一名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医师与受检人数之比为1:10;同时必须拥有血压表、心电图机等50多项基本仪器设备。 此外,法规还禁止申请开展外出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而且不得跨省市外出体检,在外出体检的同时也不得推销药品(包括医院制剂)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 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邱大龙副处长介绍,这两部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医疗患者与健康体检者共用场所和设备,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外出体检的医疗设备未经检验或体检场所不符合规定,容易造成体检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摘自《慧聪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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