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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严厉查处承包科室的医疗机构
时间:2004/11/15,点击:0
    日前,针对河北万岁制药集团涉嫌利用承包科室方式销售其药品的行为,卫生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对出租承包科室现象叫停,并根据有关行政、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严肃查处。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有关企业、人员,收取合作费、管理费,使有关企业、人员得以非法使用该医疗机构的处方、发票等开展诊疗活动,违规销售药品的行为,属于《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中规定的情形,对医疗机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6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个人收受承包、承租方给付的好处费,如“监视费”、开单提成费、回扣等费用的,依照《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进行处理。

  通知要求,在出租和承包科室中,有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的规定,对医疗机构予以处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对非法行医者予以处罚。

  通知还要求,承包和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属于《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中规定情形的,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承包、承租者予以处罚。

摘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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